第一条 为保证各餐厅饮食服务工作的质量,提高各餐饮经营单位整体服务水平,切实为广大师生做好餐饮保障工作,依据《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餐厅经营管理办法》、《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饮食卫生安全监督条例》,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和评分标准
1、基础管理(10分)
2、食品原料渠道、质量管理(15分)
3、食品加工标准、程序管理(15分)
4、饭菜品种制作标准、质量、价格管理(20分)
5、饭菜营养搭配管理(10分)
6、经营成本核算管理(10分)
7、餐具洗消管理(10分)
8、餐厅经营就餐环境及服务管理(10分)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餐厅经营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由总务处生活服务中心监管人员负责。
第五条 综合工作考核:每月(学期、年度)由学院饮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依据考核内容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六条 餐厅饮食工作综合满意度评价:学生由学院饮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进行评价;教工由学院饮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评价(对每个餐厅评价表的发放:教工100份,学生100份,分院餐厅:教工30份,学生50份)。
第七条 分值权重:日常工作督查分30%,综合工作考核分30%,餐厅饮食工作综 合满意度评价40%。
第八条 考核结果: 65分以下为不合格,66-79分为基本合格,80-89分为合格, 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对考评中好的主要方面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要加强改进的方面,考评人员应填写综合考评意见,各餐饮公司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第十条 各餐厅考核结果一式四份,生活管理中心保存一份,各餐饮公司保存 一份,报总务处一份,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给分管院领导并在办公平台公布。
第十一条 各餐厅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向总务处生活服务管理中心请示报告,以利于协调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奖惩:按照《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餐厅经营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饮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