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函【20172号)要求,结合学院省优质名校建设的需要,制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自主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学分制是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市场形势,实行学分制。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时量,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必修和选修课,并确定准予毕业的最低总学分。

二、学制与学习期限

学制:三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的基础上,多选修课程,学习期限为三年。

允许部分学生根据自主要求休学安排创新创业活动,延长学习期限。学习期限最长为五年。

三、学期安排和教学计划

(一)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行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灵活安排教学学期。

(二)制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教学计划,注重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允许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市场就业情况调整教学计划。此项工作每学期执行前,由各系部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具体参见《关于制订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

四、课程

(一)课程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类。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或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二)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开设更多的专业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教务处与基础部要组织更多的公共选修课。

(三)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老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其中专业选修课按教学计划执行,公共选修课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课。

(四)选课的程序应按选课办法执行。全校性公共任意选修课低于4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2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五)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市级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由系(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给予相应学分奖励。

(六)学生能力较强者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和免修,需经学院批准。

(七)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由学籍管理部门向教务处出具保留学籍证明)。休学期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二项规定的时间。

(八)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

五、学分计算方法

(一)理论课和一体化课程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课内实验及上机等随理论课计算学分。

(二)入学教育、军训每周1学分。

(三)综合实训、课程设计、课间实习等各类实践教学每周按1学分计算,毕业(顶岗)实习按16周计算,每41学分,毕业设计按4周计算,每周1学分。

(四)公益劳动记2个学分,分散安排。

(五)各专业根据其教学计划确定三年总计学分数应为140学分以上。

(六)各专业总学分=公共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奖励学分)。

(七)各专业应确定出本专业学生的毕业最低总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学分统一要求不少于4学分。

(八)专业学分要求中,必修课不高于85%,选修课不低于15%,其中限定选修课10%左右,任意选修课5%左右。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

六、学分的取得

(一)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二)成绩考核

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

2.必修课考核不及格,正考成绩低于20分或者在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本门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要缴纳一定重修费,暂定为每学分100元;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因重修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最高学习年限,否则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离校。

3.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必须取得分组选修课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4.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给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5.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应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6.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部)领导批准,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3.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修体育课,但所缺学分需要其它课程予以弥补。

七、学分绩点  

实行学分制后,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学分绩点=一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100

总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取得的课程学分/10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取得的课程学分/100/∑课程学分

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即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凡五级记分或二级记分的课程或环节,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律按如下关系换算成百分成绩。

五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优秀90 ,良好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60分以下;二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通过60 ,不通过60分以下。

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点计算。

八、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所在学校退学规定;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二)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批准,交学籍管理处办退学有关手续。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结业、肄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

(三)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十、学分奖励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健康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努力开展创新活动,获得学分奖励,具体实施参照学院《课程学分替代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十一、其它

(一)与此规定相配套的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参见《选课操作程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费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各系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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