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令〔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职业技术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学生,以及以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均负有相应责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它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营造良好的学术发展环境。

(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二)在专业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管理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如实记录、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必须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院在职称评聘、科研成果奖评选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学术成果、论文等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查询。

第九条 根据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全面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或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受理决定做出后,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的,必须受理。

(二)以匿名方式举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内,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3-5名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调查。

决定不进入调查程序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调查程序。

决定进入调查程序的,于调查启动前,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四条 如决定实施调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一)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同行专家等。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二)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一般于调查开始后的6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三)初步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作出书面反应,然后将此书面反应连同初步调查报告送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核。

(四)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1.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则结束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2.若不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结束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3.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则结束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4.若认为确实存在不端行为、尚需进一步核实的,做出进一步调查决定。

(五)进一步调查应在做出进一步调查决定后一个月内启动;原则上于调查开始后的60天内完成调查,如确需要,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调查时间不得超过30天。若有必要,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派人参加进一步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须进行详细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包括: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调查报告形成后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敦请其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十八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持有异议,在阅读调查报告、提交书面答复的同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诉,要求院学术道德委员会重新调查。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重新调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讨论决定是否接受申诉人的重新调查要求,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授权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或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院可作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2.对有严重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3.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学术活动,给予相应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理建议。学院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机构道歉、补偿损失,并在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的学院立项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予以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在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凡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中止或收回有关资助。

(四)署名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院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五)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调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院学术委员会须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的,院纪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此前施行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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