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并兼顾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担任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系(部)等教学或实体机构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比例、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务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领域学术事务管理职责;各系部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价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学院章程对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已予以规范的,按照学院章程的规定实施;学院章程未规定的,按照本章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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