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 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制定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有关领导部门的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工作的重要事项

1.年度党委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党委工作安排。

2.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文件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3.干部选拔、任免以及向外推荐干部人选;干部教育、培养、管理、考核、监督等事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事项。

6.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作出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提出需报请党委会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1.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4.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5.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学院重大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非正常支出、大额资金支出(服务类10万元、货物类20万元,维修改造工程30万元以上)、校园规划、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和出借、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等问题。

6.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7.其他需要提交党委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1.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行政工作安排。

2.组织制定和实施以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文件和上报的重要文件。

3.由各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5.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的处理事宜。

6.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人员及议事程序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不是党委成员的学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2.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分管行政工作的学院领导。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

3.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实行审批制,须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填写《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题审批表》(附件),连同书面议题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提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于会前发送会议成员。会议应严格按照议题进行,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4.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必须是在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总结,形成正式会议决议。

5.党委会对必须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录票数。表决方式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和划票方式进行。干部任免中如果原定人员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如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6.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院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由院长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7.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报告。

8.会议成员均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的义务和责任。对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对违反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决定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泰职党办字〔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题审批表

版权归属: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 信息备案号:鲁ICP备050207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