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科研管理体制,使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承担的列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在我院正式立项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等社会机构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横向协作项目(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等。

第二章 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第三条 我院科研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科研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科研处是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档案室、系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协同合作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1.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组织鉴定,对项目申报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对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对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进行科研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培训;负责对各部门科研工作及科研人员进行考评。

2.系部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科研行为规范等。

3.计划财务处配备专业的科研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或指导项目组进行预算编制、财务验收、财务结算,对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为科研人员提供财务法律、法规服务等。

4.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工作进行监督、监察,财务审计等。

5.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科研工作及科研人员进行奖惩,负责科研服务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

6.档案室负责科研成果归案管理。

7.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8.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学院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全面涵盖与科研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完善学院信息库建设,实现院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来源

科研项目来源有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主要由科研处承担。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系部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需要、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

纵向科研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1.申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

2申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应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异意做出裁定。

5.拟推荐上报项目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6.经上级有关科研主管部门评审获准立项的项目,在与上级有关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科研任务(或合同)书后正式立项。

7.正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备案,有关材料(批准立项文件原件、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合同书原件、项目申请书及经费预算书副本)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1.鼓励学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协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其申报方式和程序按委托研究单位的要求办理。

2.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共同起草“科研项目横向协作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核报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批;由学院、委托研究单位、项目主持人等相关方共同签订横向协作合同书后,项目正式立项。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3合同签订后,报科研处备案,合同书原件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1.学院科研计划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从列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的课题中,遴选学院重点科研项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对事关学院战略发展规划研究的重点科研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

2.院级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教改类院级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非教改类院级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教务处或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系部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需要,统筹、协调本部门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院级科研项目报批程序如下。

1)申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报系部初评。

2)各系部组织学科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申报指导。经初评确认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且具备基本研究条件的项目,由系部签署评审意见,向学院推荐。

3)科研处或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应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异意做出裁定。

5拟推荐立项科研项目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6)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年末向系、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人员所在部门应从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为科研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保证,并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定期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帮助项目组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计划任务的变更。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签订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纵向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横向协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须分别征得协作单位、委托研究单位同意;院级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一年。

对违规进行任务调整造成不良后果的,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中止。如因某种原因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纵向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横向协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须分别征得协作单位、委托研究单位同意。

若因项目组人为因素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对项目中止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外协)项目的管理。列入学院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如需外协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研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横向合作合同(草案)》,合同(草案)要对外协单位的研究内容与目标、任务实施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及目标、经费预算、研究人员及基本情况、争议或纠纷的处理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说明;项目负责人要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及合作(外协)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学院、外协任务负责人、外协单位共同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对外协项目的实施负全责,严禁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1.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纵向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立项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横向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院级科研项目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

2.未能通过验收或不能按期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系部审核签署意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请项目立项单位、协作单位或委托研究单位批准或同意。

对未能通过验收或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及相关系部要共同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明确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3. 未能按时完成课题,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任何课题,直至该课题完成为止。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中央或地方财政下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社会资金。

3.学院或系部为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

4.学院或系部为科研项目提供的自筹资金。需学院为项目提供自筹资金的,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学院为院级重点课题提供的科研经费。院学术委员会对院级重点课题提出经费资助建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 科研奖励经费中用于项目研究的部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基本原则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院计划财务处和科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管理。

2.系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

3.实施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制。项目组享有经费使用权;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4.前款(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所列经费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设备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鉴定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或鉴定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鉴定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11.外协费:外协单位或个人承担研究任务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

12.管理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照8%5%2%1%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1.项目立项后,在学院计划财务处、科研主管部门指导下,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书。项目经费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

2.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对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重大项目可会同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评审。

3.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学院管理和使用,其预算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编制。

4)涉及劳务费的,要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5)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部门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部门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1.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2.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规范劳务性费用支出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3.间接费用管理。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间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院、系部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4外拨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5.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调整方案,经系部及学院科研部门审核同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2)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6.项目组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由计划财务处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部门审核。

7.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或预算批复、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8.科研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组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学院计划财务处、科研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审查组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经费来源上交有关部门或收归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财务验收、财务结算

1.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学院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学院计划财务处对通过审计的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对需要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对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2.项目验收后,项目组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结算凭证要经系部负责人、科研管理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固定资产支出凭证要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3.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调离学院,应进行财务审计并退还项目剩余经费。项目因故中止并经同意的,须退还剩余经费。项目未能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中止研究的,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须退还全部经费并负全责。

4.项目经费如有结余,一般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院、充实科研发展基金。重大专项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经费承担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成果归案管理制度

1.所有科研成果资料必须归档管理。项目组及科研管理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所有研究资料,含申报立项资料(批准立项文件原件、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合同书原件、项目申请书及经费预算书副本)、技术资料、验收资料、成果鉴定书、成果申报资料、成果奖励资料和管理资料等交学院档案室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纵向科研项目成果及资料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归档的,项目组需向学院档案室提交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存档,有涉密约定的除外。以已归档的科研成果做为职称评聘、评奖等时的科研成果依据。

2.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允许学院内外科研人员或单位查询。

查询人员或单位须填写《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查阅科技档案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档案室登记后方可查阅。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印、抄录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

1.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要分别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标注“定密”建议。对拟定为秘密级及其以上密级的项目,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确认。在科研项目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上报省主管部门。在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由项目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借阅、登记手续,需要复印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涉密科研项目结题后,所有资料交学院档案室归档,按学院涉密材料管理规定管理。

2.在非涉密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科研秘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保密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科研主管领导和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3.对未确定为涉密科研项目或科研秘密的成果,要向社会开放和共享,扩大科研项目的成果效益。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1.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据《科技进步法》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与项目立项单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

2.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申报国家专利。凡专利权所有人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者,其申报费用由学院全额承担。专利维护费的缴纳,需由专利发明人提出申请,科研主管部门或院学术会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和推广应用前景对专利进行评估。技术先进、推广应用前景良好的专利由学院缴纳专利维护费;对技术趋向陈旧或已有替代技术、且无推广应用前景的专利,学院不予缴纳专利维护费。

3.鼓励科研人员积极进行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实施转化的,转化收益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70%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鼓励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4.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时,必须在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学院计划财务处登记备案。对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处置前款无具体规定的,需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5.所有科研成果在发表时应注明资助项目的名称、作者单位必须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部门科研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及奖励由《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和《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前款所述要求,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及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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