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科研综合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院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给予适当奖励。

1.国家及部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0%给予奖励。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基础研究计划等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家级专业学会批准立项项目。

2.省、厅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30%给予奖励。包括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及省厅局、部委和省级专业学会批准立项项目。

3.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

4.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项目到账经费为划拨到学院财务账户上的实有科研经费数额,不包括科技贷款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奖励的50%用于项目研究,42由项目组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提取8%作为科研管理费。

条 同一项目若被列入不同的科研计划,按经费数额高的项目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凡在《Nature》、《Science》发表,和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生物医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 = 影响引子×3000元;按该公式计算出的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

凡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800元奖励。

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署名同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和科普读物),按每万字400元给予奖励。学术著作须以泰山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九条 获得国家专利且专利权人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专利权属个人的非职务发明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获奖科研成果(含论文成果奖、科研项目成果奖)按照《师生员工奖励管理办法(暂行)》(泰职院字[201149号)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已通过结题鉴定的研究成果进行评选,颁发荣誉证书。

四、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或有争议者,由院学术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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