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经学院2013年3月9日一届一次“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教育部2011年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关心学院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分会为单位,由分会所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牵头召集教职工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20%确定(尾数不足一名的选一名)。
教代会代表5人及以上的,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不足5人的,按系统或业务职能相近的2个或2个以上单位组组,并推选出组长。
代表组组长的产生:代表小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组组长的职责:
⑴ 教代会召开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小组代表的活动;
⑵ 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小组代表的活动;
⑶ 参加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⑷ 负责本部门、工会小组或选举单位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兼顾学院各方面、各层次的职工。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
(一)选举教代会代表: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选举单位。
学院党政领导中的代表名额,可以放到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名额。
各单位选举时,先产生候选人,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会议需有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到会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
代表选出后,选举单位应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会议的原始材料送学院工会。
(二)代表资格审查: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工会负责进行。具体审查的内容:
(1) 审查选出的代表是不是本校在编教职工;
(2) 审查选出的代表是否享有公民权利;
(3) 审查选举单位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或超过应到教职工的三分之二、代表的得票数是否达到或超过半数;
(4)审查选举过程中有没有不正当行为。
经审查上述各项没有问题,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认定其代表资格;上述四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公示有异议经核实有问题的,其代表资格就不能认定。
(三)增补、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
⑴ 教职工代表人数出现缺额有两种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一种情况是,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应当自行停止。由此而造成的缺额,原则上应当及时增补。
另一种情况是,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部岗位调动(只是调离了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
增补代表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先由代表团(小组)写一份书面报告送工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和原因,经校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在原选举单位内,按选举教代会代表的民主程序补选。补选结果报工会委员会,由学院工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⑵ 教代会代表的更换、撤换: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或撤换:
①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② 停薪留职,离开学院 ;
③ 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④ 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换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团(小组)先写书面报告送学院 工会,说明更换或撤换的原因,经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组织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选,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每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建立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