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6-04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为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办公室、学工处、总务处、各系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二条 各部门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由学工处、教务处、总务处相关人员及学生干部组成节水节电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提高节能意识,强化节能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学校各个部位都要有专人作为水电管理员和监督员,加强能源节约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发现跑、冒、滴、漏和浪费水、电的情况及时向总务处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并留人等候。对报修情况总务处要及时解决,无故不及时维修者,要予以相应批评及处罚。

第四条 在办公场所和教室尽量少用大功率电器。推广使用节能型产品,把好水、电设备采购关,保证质量好、低耗能的产品进入校园。

第五条 提高教室利用率,学生自习尽可能集中,杜绝少数学生占用教室浪费电能的现象。

第六条 强化节水、节电意识,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断。师生养成随手关灯、关水、断电的良好习惯。特别是要随手关闭公共场所无人时的路灯和楼道灯,及时关紧水龙头,办公室、多媒体教室无人工作时应关闭设备电源。

第七条 锅炉等大型设备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期使用。

第八条 学校基建施工时,要与施工单位明确节水、节电责任,并由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水、用电单位因使用不当或野蛮施工而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要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若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者,将追究使用者责任,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九条 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喷洒等用水不使用自来水;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绿化的灌溉次数及用水量;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条 做好节水、节电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期工作计划及年终评比之中,认真落实。学校要定期对各校区节水节电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通过书面形式或在网络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浪费水、电现象严重的部门及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完成出色的教职工及学生,各部门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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