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段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考勤、纪律及处分

第三条 学生要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

第四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自修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全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十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第五条 无故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符合退学条件的,予以退学。

第六条 学生请假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天由所在系部院批准;请假三天内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由所在系部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如利用假期出国,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

第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未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的结业生,在此后学院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及该生继续修读课程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当。

第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参加受处分所在学年度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解除或者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即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种处分均要填写《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邮寄给家长,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或者终止处分的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三章奖励与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符合国家相应条件者颁发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国家、国务院部委或省、市、学校等级,分别由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毕业时,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审定,可授予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

(二〇一七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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