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准考证、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档案等,在报到要求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本人或其家人应当向所在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学生工作处报备,请假时附原所属学校、村或社区(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核对准考证、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信息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人员为新生应征入伍或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应征入伍保留至退役2年内、自主创业为3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填写《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生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并填写《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为:体检(校医院负责,重点查是否有不适合所报专业的疾病)、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健康中心负责,重点筛查有无心理疾病和心理健康状态)等。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

第五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年注册在每年9月份进行,学年注册时在校生需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进行学年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不予注册。

(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院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取消年度注册资格。

(三)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 学生证遗失者,经所在系部院同意后,可先注册,两周内补办学生证。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学年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普通高职类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五年;“3+2”五年制高职修业年限两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休学创业可以延长四年)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最多可提前一年,同时学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九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院当年学费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学分、每学期应修学分以及升降跳留级等要求。具体见“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体育成绩考核包括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质健康等综合评定等。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补考栏以60分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见“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诚信档案,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考生类型是普通文科和普通理科;②本人入学考试成绩高于所转专业当年录取最低成绩者;③所转专业计划数未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专业取消或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规定不允许转专业者;

(四)转过一次专业者;

(五)本人入学考试成绩低于所转专业当年录取最低成绩者;

(六)非普通文科和理科者。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三月份开始进行。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者,由个人填写《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部院、转入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全院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或者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者,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的要求执行。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年的4月份前办理,并进行全院公示。

第二十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出、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是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保留学籍)。

(一) 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 自费留学的;

(五) 经学院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其他休学次数为2次,休学一次时间为一年(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一次时间可为两年);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复学手续为:

(一)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持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系部审核,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 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体检复查合格,经系部院领导审核后,由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系部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EMS邮寄给家长,并由学院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数发给肄业(结业)证书。

凡退学学生,所在系部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所在系部院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 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四)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经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在修业年限内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修业年限内各项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历注册。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修业年限,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资料。学院进行审查和修改,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生教育厅学生处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〇一七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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