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责权明晰、运行规范的经济责任制。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预决算和重大财务问题实施领导。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领导学院财经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全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业务领导、统一管理校内经济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的财经秩序。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不准另外开设银行账号,不准公款私存。

第八条  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实体、食堂经营等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九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撤换,应当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财会技术岗位是学院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十一条 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各预算部门、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学院计划财务处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财政主管部门。学院根据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增或者调减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主要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主要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等)和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收入)。

(四)经营收入,主要是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是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获取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依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私自设置“小金库”,杜绝账外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各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进行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时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学生事务支出等。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业务费、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业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费、更新改造费等。

(二)经营支出,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学院按上级文件规定比例上缴学费、管理费等。

(四)其他支出,指贷款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费、专项维修费、科研经费、教学研究费等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先立项后支出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经充分论证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组织项目组成员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随学院年度决算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预算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或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三十条  各种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应提取折旧的,应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对固定资产应进行必要地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主体仅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经学院批准,否则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条  学院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特殊情况需用于对外投资的,必须报经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产业及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校办企业实行归口管理。校办企业利用学院条件、技术,占用资产应该向学院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后勤改革。后勤实体应当与学院签订相关服务、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财务清算是指学院的行政隶属与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对一定时点上的学院的全面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和核算,以盘清资产、债权和负债,查清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从而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奠定财务基础

第四十七条  并入学院的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内部审计机构确认后全部并入学院。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建立并实施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等。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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