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组建市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为加强校企合作,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水平,不断完善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机制体制,深化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中心)与国(境)内的企业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生就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搭建一个校企共赢平台,企业参与学院人才培养并为学生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训环境,学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推动学院和企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四条 校企合作工作由学院统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校企合作要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学院通过服务,帮助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企业为学院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条件改善、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就业等提供相应支持,实现校企双方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学院选择的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大多是国家和地方的龙头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企业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企业对专业和人才的需求与学院培养的人才层次和结构大致相匹配。

第七条 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成人教育中心和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校企合作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并审议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政策制定、体制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组织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督促考核各部门校企合作开展情况等。

第九条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整体协调、校企合作协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等。

第十条 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系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校企合作企业的联系、合作项目的洽谈、合作协议的起草、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各系部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与校企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校企合作模式

第十二条 “厂校一体,资源共享”的校企合作模式

1.“厂中校”模式

以企业储备未来技术骨干和学生实践能力提升为双方的利益结合点,企业为学生提供生产性实训岗位,学院将课堂设置在企业,专业教师现场跟班指导,学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真实的环境中提高和掌握技能,并为企业提供技术和劳动力支持,创造经济效益。

2.“校中厂”模式

由学院提供场地、人员及技术服务,将企业引入学校,建成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生产性实训岗位。通过合作,企业得到在厂房、技术及技术工人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了生产成本,而学校获得了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参与技术开发等机会,取得了生产与教学双赢的效果。

3.“定单培养”模式

学院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书,根据企业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与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使学生直接学习用人单位所急需的职业岗位(群)知识和技能,达到供需共识;企业提供实习教学条件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学校添置必需的教学设施、实习实训场地建设、改善食宿等办学条件和学生专项奖学金等方面;学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接收学生就业,使学生入学就有工作,毕业即可就业。

4.“教学型工厂”模式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我院专业优势,在充分调研市场、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可以主导性地创办企业或实体,或以控股的形式进行校企合作。

5.“校区合作”模式

根据学院专业综合优势,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状况,联系行业、社区、产业集群等区域群体,进行高层次、全方位、多元化、规模化的区域合作。

6.“菜单式服务”模式

加强社会服务能力,按企业要求进行菜单式培训。学院利用师资、教学做一体化实训楼、多媒体教室、公共实训中心、技能鉴定站,承担一定的企业员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技术咨询,使企业员工(尤其是新员工)在接受相关的培训后,迅速进入并融入企业,胜任自己的岗位。通过菜单式服务,建立稳定可靠的校企合作网络,获得众多的企业支持,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三条 各系部按校企合作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学院重大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报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系部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后,由法制办、计财处、分管领导、院长审核会签,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系部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合作系部按照协议的要求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合作系部要根据项目合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要求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 影像资料),由合作系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

1.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校企合作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基地建设、校企合作模式、特色创新项目、反馈与评价、效益与创收等情况,并按照考核标准规定检查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每年度学院将对校企合作先进系部进行表彰,同时对引进资金和创收效益较好的系部予以奖励。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2.对发展前景良好和操作性强的合作项目,学院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3.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4.未经学院规定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系部负责人责任。

5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6.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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