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9-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规范事业收入提取资助资金的使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助学金说明

(一)国家奖助学金由国家、省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院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一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要做到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坚持资助力度与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优和助困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工作组,负责奖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参评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系(院)评审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在每年评审工作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 资金项目

(一)上级专项拨款使用范围:上级专项拨款使用范围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建档立卡免缴学费。

(二)学院提取专项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1.设立学院奖学金。提取经费的30%用于学院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5%以内的比例评选。

2.建档立卡学费减免。提取经费的35%用于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根据每年山东省、泰安市对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资助标准进行支出,可上下浮动。

3.学生勤工助学金。提取经费的10%用于学院勤工助学和暑期校县结对帮扶费用支出。

4.单项奖学金。提取经费的5%用于鼓励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等设立的奖学金。

5.机动资金。提取经费的20%用作机动资金,补充各类资助经费上级拨款的不足、困难学生家庭走访、临时补贴及其他突发特殊困难救助等。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上级专项拨款的各类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三档)、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执行国家、山东省资助标准。

(二)学院提取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1.学院奖学金:一等1200元、二等1000元、三等800元。

2.建档立卡免学费: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照学生当年实际学费标准减免落实。

3.勤工助学及校县结对帮扶岗位工资:勤工助学金一档600/月、二档500/月、三档400/月,校县结对按照每生每小时不低于8元标准支付。

4.单项奖学金:参加国家、省级以上的各类官方比赛并获得国家三等或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优秀同学;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并有实践成果的优秀学生。依据材料审核通过合格者每生奖励2000元。

5.机动资金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及申请批准支出。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综合考评与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5.有特殊贡献的可放宽至30%,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特殊贡献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6. 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奖项者。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综合考评与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

5.有特殊贡献的可放宽至30%,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特殊贡献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6. 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奖项者。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综合考评与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原则上在评选范围内其中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位于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均放宽至前5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必须由各系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标准认定的贫困生。

7.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各类奖项者。

(四)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各院系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建档立卡(依据山东省扶贫系统数据)困难学生(依据当年贫困认定系统内数据)。

7.建档立卡、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重点困境儿童及2019年暑期因自然灾害致贫均纳入本次受助范围,并按照不低于人均3300元落实。

8.公费师范生、公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学院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成绩要求: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均位于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均位于前2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同专业或年级)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建档立卡免学费基本申请条件

山东省精准扶贫系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

(七)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

代表学院参加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国家一、二等奖,省级一等奖比赛成绩的。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院)学生数量、学生资助考核情况、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和贫困生分布情况,分配学院奖励、资助名额。

第十二条 各系(院)根据班级学生数量、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和贫困生分布情况,统筹分配名额到班级。

第六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 公布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市资助管理分配的额度下达到各系(院),学院将名额分配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 班级测评: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下,对参评学生进行班级民意测评,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对参评人的情况进行摸底,提供班级初步的排序情况;

() 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班级排序、班级民意测评、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学生个人平时表现等,认真进行评议,必须有2/3以上评议人员同意,才可报各系(院)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

() 各系(院)初审:各系(院)评审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评议推荐结果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初审结束后,提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

() 各系(院)上报初审名单:获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与相关申请、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学院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评审工作组申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定;

() 学院公示:经审定后的学生名单,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全院学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受助学生;将学院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具体程序是:

() 各系(院)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提交准确的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院统一办理)数据统计表;

()学院计划财务处按国家要求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第十六条 对于各系(院)和学院两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各系(院)评审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本年度其他类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 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依纪问责。

第十七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要认真把好宣传教育关,扩宽政策覆盖面;把好学生条件关,从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把好评审关,充分发挥学院评审工作组、评议小组工作职能;把好公示关,按要求进行公示;把好监督关,各系(院)要公开投诉电话,做到有责必查,有错必究。

第十八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全体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做到严格责任纪律、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时间观念。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轮流坐庄;不准摊派截留;不准平均分配;不准缓发少发;不准充抵班费;不准挤占挪用;不准扣罚惩罚;不准吃拿卡要。评审工作中,凡违反“十不准”要求的,经调查核实的,限期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要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评审当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系(院)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的,学院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 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 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者;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者;

() 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把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费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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