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职业技术学院中专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中专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2007年84号文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系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第七条 各系审查完毕后将学生填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一并报至学工处审核、汇总。

第八条 学工处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受理各系上报学生的各种材料,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将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国家助学金到帐一个月内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同时,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工处、计财处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 学工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生活铺张浪费、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暂缓发放助学金;被学校开除学籍或中途退学的受助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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