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2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教人字〔201214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山东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doc

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

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全省积极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职业技能训练水平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积极性,检验和展示我省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各类学校,下同)教育教学成果和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条        对品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成绩突出、在全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领域享有崇高声誉、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齐鲁名师,授予“山东省人民教师”称号。

第四条        对组织、支持师生积极开展技能训练,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学校可优先参评先进单位,校长可优先申报齐鲁名校长、优先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五条        对组织、支持职业院校学生积极开展技能训练,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教研单位、机关和指导教师、教研人员等,可根据技能大赛成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由省教育厅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先进评选中,应把指导学生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情况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职业院校教师在参加山东省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时,要把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作为一项重要条件。

第八条        职业院校聘请的非教育系统的“能工巧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表彰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815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814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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