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这些权益请牢记!

作者:汽电分会 时间:2025-03-28 点击数:

女职工在职场中享有平等就业、特殊劳动保护等多项法定权益。为帮助广大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知法守法,现将相关规定梳理如下,一文全掌握!

一、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权益?

1、平等就业权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在招聘中询问婚育情况、要求妊娠检测,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重点提示: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无效。若遭遇性别歧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2、特殊劳动保护

禁忌劳动范围:

经期:禁止安排高处、低温、冷水及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禁止接触有毒物质、放射性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等;

产期:产假不少于98天(我省延长至158天),难产、多胞胎可增加假期;

哺乳期:每日至少1小时哺乳时间,禁止夜班及禁忌劳动。

若原岗位涉及禁忌劳动,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调整岗位;孕期女职工不适应原劳动的,可凭医疗证明调整工作。

3、工资福利保护

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四期”保护具体措施

1、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可调岗或休息1-2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若月经过多或痛经无法工作的,凭医疗证明安排休息。

2、孕期保护

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和加班,每日至少1小时工间休息;

需要保胎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上班确有困难的(怀孕7个月以上),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产期保护

产假天数:

正常生育:98天(我省延长至158天);

难产、多胞胎:每多1胎增加15天;

流产:按孕周享受20—98天产假。

生育津贴:

已缴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缴纳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可申请最长6个月哺乳假(经用人单位批准),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这些“红线”用人单位不可碰!

1、违法解除合同: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克扣待遇: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福利,产假、哺乳时间不得缩减。违规者按每人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3、违反禁忌劳动: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高强度劳动等,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4、职场性骚扰:单位须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1、维权渠道: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是职场的重要力量,保护其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学习法规,勇敢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务必遵守法律,共同营造公平、安全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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